摘要: 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人和实际用钱的人不一致,出借人该向谁主张权利?最高法明确应适用《民法典》间接代理规则,关键看出借人借款时是否知情。本文结合最高法指引和司法案例,为出借人提供实务操作路径。

张某将50万元出借给李某,借款合同和借条上都是李某签字。但李某辩称,钱到账后当天就全部转给了王某做生意,自己只是帮忙走账,属于名义借款人。现在借款到期,李某说自己没钱还,王某的生意也亏了。张某该找谁要这笔钱?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曾引发不小的分歧。有观点认为应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谁签字谁负责;也有观点认为应追究实质正义,谁用钱谁还钱。直到最高法给出明确指引,这个问题才逐渐有了清晰的答案。
202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为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思路。他指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应当根据《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来处理,核心判断标准是出借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是否知道实际用款人的存在。
这个判断标准为困扰实务界多年的问题找到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926条则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将这两条规定运用到借款纠纷中,规则变得清晰:
如果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就知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出借人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反之,如果出借人当时不知情,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提出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的抗辩时,法院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出借人有权选择向名义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
在最高法明确指引之前,部分地方高院已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探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16年就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名义借款人一般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用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中态度更为明确,规定经审查被告并非实际借款人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当事人,拒不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出借人在借款时就要查明真实借款人。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重点考察以下因素:
出借人的知情程度是首要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明确指出,名义借款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晓借款是交与他人使用,而出借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出借款项,应判决名义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还款及担保责任。这个判例传递出重要信号:举证责任在于主张自己是名义借款人的一方。
款项的实际流向需要查明。 在一些案件中,法院认为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将借款支付给他人,借款人抗辩称其为名义借款人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名义借款人的地位,未能举证的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默认也会被考虑。 如果三方对资金流向和责任承担有明确约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某些案例中,企业为规避金融监管政策委托员工以个人名义向小贷公司借款,小贷公司明知这一情况,最终法院认定应由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
从上述裁判规则中可以得出实务操作建议。
事前防范是最有效的方式。 如果借款可能不是由署名借款人实际使用,最稳妥的做法是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实际用款人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直接让实际用款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这样做既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也能避免后续的举证困难。
事后证据保全至关重要。 如果借款已经发生且发现署名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及时保留所有能证明资金实际流向的证据。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往来函件,都可能成为证明出借人是否知情的关键证据。
诉讼策略需要慎重选择。 在主张权利时,同时将署名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列为共同被告在程序上更为稳妥。根据最高法的指引,当名义借款人提出应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的抗辩时,法院会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并释明出借人的选择权。如果出借人选择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法院会在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判令实际用款人向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经过多年司法实践探索,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时由谁承担还款责任这个问题的答案正在变得清晰。以《民法典》间接代理制度为理论基础,以出借人知情与否为判断标准,以选择权机制为程序保障,一套相对完整的裁判规则正在形成。
这套规则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了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更在于展现了法律在面对复杂现实时的回应能力。合同相对性需要被尊重,但当合同形式与实际权利义务严重脱节时,法律也能够通过间接代理等制度设计,在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之间找到平衡点。
对于每一个参与借贷的人而言,这些规则变化意味着一个提醒:在民事活动中,无论是签字还是用钱,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可以提供救济路径,但防范风险永远胜于事后纠纷。
👨⚖️ 作者简介
胡行华律师,执业于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公司治理、股东纠纷、知识产权及财富传承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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